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,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,市政府决定,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依照通告要求,7月1日起,在我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、重型燃气车,将执行国六a标准。我市实行“新车新标准、老车老标准”的管理原则,本次执行新标准的范围是在并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、重型燃气车,对于已取得我市车辆牌照的在用车,不受新标准实施的限制,但仍须达到车辆原排放标准要求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,将依据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机动车排放情况,对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轻型车辆和重型燃气车办理注册登记。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车型,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。
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(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),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,允许在8月1日前办理登记手续。逾期的,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。
销售经理:邓经理:15071658520 宋经理:18771428544